立法院昨(二十六)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案」,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及百貨公司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惟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因此,三讀條文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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