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法規
2012.12.22修正「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3-02-26

 

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12.22
發文字號: 工程促字第10100477790號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1.12.22

主旨:正「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說明:

一、為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活力,加速實現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政府財政調度方式多元選項,行政院於101年6月6日政務會談指示推動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並已擇定示範類別為「污水下水道設施」、「水利設施」及「長期照護設施」,後續將由各示範類別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定示範案件。
二、前開PFI示範案件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相關作業,經101年12月4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43次會議決議,略以:「PFI…所涉專業層面廣,須由專業顧問廠商協助辦理相關評估作業,請…於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優先予以補助。」
三、茲因PFI案件依目前所擬之推動方案,其示範案件之促參預評估檢核財務面評估結果設定屬初步不可行,將無法適用現行接受前置作業經費補助之規定,爰修正本要點旨揭規定,以利該類案件納入適用。
四、檢附本要點暨旨揭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本要點並已登載於本會網站,網址及路徑如下:http://ppp.pcc.gov.tw/→「相關法規」→「促參法規」。

法規內文: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費用,以提升促參案件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之項目為機關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之前置作業費用,包括辦理促參案件計畫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所需費用。

三、(補助比率)

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補助款之比率由本會參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財力級次,分五級核定之;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第四級為百分之九十三,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四、(補助原則)

前置作業費用(以下簡稱補助款)之補助原則如下:

()申請案件應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定義之公共建設範圍及民間參與方式。

()促參案件計畫經機關辦理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結果確具促參初步可行性者,或經行政院核定之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簡稱PFI)示範計畫。

促參案件計畫內容不具體、地上物清除不易、受其他法規限制不得開發者、臨時性設施、測量地政等相關勞務作業、行政作業費用等,原則不予補助。

五、(申請及審核)

補助款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機關申請補助款,應依其年度施政重點及需求,研提促參案件計畫之前置作業費用補助款申請表、委託工作項目及預算分配明細表及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依前款規定提送之申請案件,由本會依前點補助原則及下列審核標準,核定補助比率及補助款額度後,函知申請機關:

1、機關以往申請前置作業補助案件推動執行(含補助案件申請展延請款及結案情形)及辦理其他促參案件之成效。

2、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者,或具有示範性作用者,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者,得優先補助。

六、(請款程序)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其補助款分二階段撥付,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第一階段: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六十。

1、屬機關自辦者,應於接獲補助通知後十四日內,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應檢附領據。

()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2、屬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者,應於接獲補助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決標簽約,並在前點核定之補助款額度內,依簽約金額及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助款額度後,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應檢附契約及領據。

()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契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第二階段:機關執行金額達簽約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檢附補助案件經費實際支用情形表、契約執行撥款之證明文件及領據,函送本會撥付剩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機關辦理前項請款,逾越本會規定期限者,撤銷補助。但經本會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七、(執行規定)

補助款之支用,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並應依促參法、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核定補助之計畫應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執行完畢,並依第八點規定函報本會辦理結案。

核定補助之計畫未依前項期限完成或經公告招商流標二次者,應就既有進度與實作部份,依第八點規定函報本會辦理結案。但經本會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

八、(結案規定)

機關應於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完畢後,就其補助款辦理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本會辦理結案。

補助款執行後有剩餘者,機關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本會,由本會解繳國庫。

補助對象屬各部會者,函本會辦理第一項結案作業時,應併附支出分攤表。

經核定之補助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機關應即函報本會,本會並得撤銷補助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九、(管制考核)

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補助款執行成效,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查核,機關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查核結果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依據。

機關應於接獲補助通知後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提報新增列管,並於本會同意納入列管後,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辦理情形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本會。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作業表報格式)

本要點所需作業報表格式及所需提送資料,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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