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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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2.01.0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10048318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生效日期: | 102.01.02 |
主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如後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法規名稱: |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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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 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五、公會推薦人選以該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經公會之理事會同意,並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最近 十年內無相關懲戒紀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建築師公會送 內政部、律師公會送法務部、會計師公會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醫 師公會送衛生署、技師公會送工程會等),填具理事會任期及會員總 人數後依前點第一項辦理。 公會之理事改選後,新任理事會應於上任三個月內,重行辦理審查推 薦,逾期未完成重行推薦者,視同該公會同意展延原推薦人員至該任 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 七、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會得逕予自資料庫除 名。原推薦機關(構)亦得檢具具體事證,提送工程會予以除名: (一)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 (二)原推薦機關(構)撤回推薦。 (三)於工程會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 (四)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期間或判決有罪確定。 (五)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經機 關檢具具體事證提送工程會。 (六)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 分。 (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情形,經機 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八、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審議小組決議不予納入資料庫或予 以除名: (一)未能公正辦理政府採購評選,情節重大,經機關檢具具體事證提送 工程會。 (二)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參與政府採購評選,有以下異常情形之一: 1.出席政府採購評選會議,缺席、遲到早退或未全程參與之比例偏 高。 2.私下與廠商接洽與評選有關之案件。 (四) 有事實足認不堪勝任政府採購評選任務。 八之一、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經機關徵詢後不同意擔任政府採購評選委員 會委員之次數偏高,或同意後出席會議次數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或拒絕說明者,工程會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暫停本資料庫遴選該專家學者之功能。 (二)經審議小組決議予以除名。 九、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經傳播媒體報導參與政府採購評選疑有違法 情事(例如專家學者遭檢調單位約談、羈押或起訴),或機關、工程 會發現專家學者疑有前二點之情形,工程會得先予暫時移離資料庫。 前項暫時移離資料庫之情形,視資料蒐集或司法調查結果,依前二點 規定辦理;其無應予除名之情形,並送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即重行納 入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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