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法規
2013.1.2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如後附,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3-02-26

 

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1.0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100483180號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2.01.02

主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如後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法規名稱: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
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五、公會推薦人選以該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經公會之理事會同意,並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最近
十年內無相關懲戒紀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建築師公會送
內政部、律師公會送法務部、會計師公會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醫
師公會送衛生署、技師公會送工程會等),填具理事會任期及會員總
人數後依前點第一項辦理。
公會之理事改選後,新任理事會應於上任三個月內,重行辦理審查推
薦,逾期未完成重行推薦者,視同該公會同意展延原推薦人員至該任
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
七、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會得逕予自資料庫除
名。原推薦機關(構)亦得檢具具體事證,提送工程會予以除名:
(一)本人書面要求自資料庫除名。
(二)原推薦機關(構)撤回推薦。
(三)於工程會進行資料查詢時,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
(四)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期間或判決有罪確定。
(五)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經機
關檢具具體事證提送工程會。
(六)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
分。
(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情形,經機
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八、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審議小組決議不予納入資料庫或予
以除名:
(一)未能公正辦理政府採購評選,情節重大,經機關檢具具體事證提送
工程會。
(二)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參與政府採購評選,有以下異常情形之一:
1.出席政府採購評選會議,缺席、遲到早退或未全程參與之比例偏
高。
2.私下與廠商接洽與評選有關之案件。
(四) 有事實足認不堪勝任政府採購評選任務。
八之一、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經機關徵詢後不同意擔任政府採購評選委員
會委員之次數偏高,或同意後出席會議次數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或拒絕說明者,工程會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暫停本資料庫遴選該專家學者之功能。
(二)經審議小組決議予以除名。
九、本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經傳播媒體報導參與政府採購評選疑有違法
  情事(例如專家學者遭檢調單位約談、羈押或起訴),或機關、工程
  會發現專家學者疑有前二點之情形,工程會得先予暫時移離資料庫。
前項暫時移離資料庫之情形,視資料蒐集或司法調查結果,依前二點
規定辦理;其無應予除名之情形,並送經審議小組審議後,即重行納
入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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