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直接吸收太陽能,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之相關設備。二、製造供應商:指製造或輸入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三、安裝銷售商:指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四、簽約廠商:指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認可契約之製造供應商或安裝銷售商。五、委託製造:指委託其他簽約廠商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或其零件,並以自創品牌銷售。六、集熱器實測:指針對太陽能集熱器,進行戶外實地測試所作之檢定。七、熱水器實測:指針對太陽能集熱器及其儲熱桶所組成之熱水器產品,進行戶外實地測試所作之檢定。
第 四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符合下列條件,其購置並使用者,得申請獎勵補助:一、屬新品設備者。二、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認證者。三、由簽約廠商安裝。但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申請廠商為簽約之安裝銷售商者,限由該廠商銷售安裝。
第 五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前二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三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積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考量申請用途、裝置地點及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效集熱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