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共同供應契約已執行防弊措施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12.29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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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共同供應契約已執行防弊措施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針對本(29)日媒體報導臺銀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弊案頻傳,工程會表示臺銀採購部對於發生弊案之LED路燈、滅火器等契約,已停止各機關訂購,並針對發生弊案之原因提出改善對策。


近年來地方機關使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弊案,主要原因為廠商或中間人利用民代爭取補助款給需要之機關訂購指定廠商產品,再以回扣朋分利益,形成一個系統性舞弊集團。至於有利可圖,則來自於決標單價高於市場行情,以致有超額利潤行賄官員民代;或決標單價雖係一般行情,卻以此一價格推銷滯銷低價產品。
為此,臺銀採購部已採行之改善措施包括:(一)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不是所有投標廠商均可比照得標廠商價格跟進訂約,以避免圍標,促進價格競爭;(二)訂約後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三)對於特殊規格或不易查得市價之LED路燈、滅火器等20餘種共同供應契約,經檢討後不續辦。惟如有機關願負責訂定技術規格及底價,仍可委託臺銀代辦;(四)臺銀採購部成立底價審議小組,個案底價由工作小組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經小組審議後提出建議底價,再依程序報經理核定;(五)擴大訂定底價資料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


為了讓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更趨完善,工程會、廉政署及審計部近年來數度開會檢討,要求臺銀採購部及各訂購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於大量訂購或特殊規格之採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二)上級機關可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自行辦理招標,以獲得較臺銀契約更佳之競標效果;(三)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四)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五)中文圖書依不同年份區分招標項次,依不同年份報價決標,避免以滯銷書供應;(六)契約明定各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工程會並表示政府採購網系統已建置「降價促銷功能」,電腦系統每月均會自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提醒廠商是否提供降價促銷價格優惠,以利機關選購。此外,並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機關利用系統下訂時,需填報有無發現商品價格高於市價情形,如有則需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臺銀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經統計自98年至102年12月16日止,各機關通報總件數641件,訂約機關處理結果:商品價格未高於市價件數257件、商品下架件數81件、廠商配合降價件數88件、機關誤通報請求退回不予處理件數215件。
對於未委託訂約機關招標,卻欲使用該契約之機關,自103年1月1日開始,增加系統功能,要求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採購網,如查價結果高於契約價,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


工程會並希望產業公協會籲請會員發揮自律精神,提升服務品質,勿高價圍標、銷售品質低劣之過時滯銷品,或不擇手段參與系統性舞弊集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欲協助或輔導主管之產業,亦可針對產業特性研訂適宜之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利用,例如經濟部為扶助國內毛巾產業,透過臺銀訂定毛巾之共同供應契約,101年各機關總訂購量231萬條,總金額達8,254萬元。


工程會最後表示,共同供應契約可發揮集中採購之功效,減少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作業,方便各機關隨時上網訂購,迅速取得所需辦公用品或服務,先進國家如美國聯邦總務署亦有類似制度。對於發生弊案之原因,政府已深入檢討,提出改善措施,目前臺銀採購部新辦之契約已據以執行,相信會有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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