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推動公共建設應訂設計使用年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12.24-1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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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推動公共建設應訂設計使用年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會為明確訂定公共建設應有的使用年限,讓機關、設計者、施工廠商均有共同的品質目標,為後代子孫留下長久耐用的公共建設,重要工程更能設定以百年建設為目標,於本(102)年7月16日函請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等主管部會啟動設計規範編修作業。各規範主管部會已於本年11月之前完成規範的清查工作,預定於明(103)年1月提出規範的編修計畫。


工程會表示,公共設施無預警損壞將嚴重影響民眾生命安全,訂定公共設施設計使用年限可以讓管養單位依據公共設施的使用壽年與性能劣化情形訂定經濟有效的巡檢養護計畫,保障民眾的安全。此外訂定設計使用年限亦符合國際作法,例如歐盟、日本、中國大陸等都早已將重要設施之使用年限提升到100年或更久,英國橋梁規範自1988年起就是120年、歐洲地區重要橋梁隧道使用年限為100年等。此外,我國公共設施未來需面對人口老化、全球資源短缺與氣候變遷等3大挑戰,訂定公共設施設計使用年限,延長公共設施的使用壽命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方向,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共設施的壽年成本,同時也減緩了資源的耗用與對環境造成的衝擊,有助於環境永續目標的達成。


為落實政策推動,工程會於淡江大橋建設計畫等工程建設案中,均已要求主辦機關應參考國際標準,訂定設計使用年限及耐久性的相關要求,未來將持續追蹤,並邀請各主管部會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中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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